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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探索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 助力中小投资者合法维权

发布时间: 2022-12-07 10:08 来源:信用哈尔滨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作为我省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专属管辖法院,针对此类案件投资者人数众多且主张各异、案件数量增长快且社会影响广泛、案件类型同质化但审理难度大等特点,不断优化办案机制,创新办案思路,采取了“专业调解+示范判决”的创新举措,妥善处理了证券虚假陈述系列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如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哈中院通过示范判决明确了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三日一价”等争议焦点,示范判决生效后,335件同类型案件中撤诉92件,剩余243件案件迅速审结。

一、诉前委派调解,引导当事人多元化解纠纷

哈中院与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建立诉调对接机制,签订了《关于建立证券期货纠纷诉调对接机制的实施意见》。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接受哈中院及其辖区基层人民法院的委派、委托,负责哈尔滨市辖区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工作。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作为哈中院证券期货纠纷特邀调解组织,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选派公道正直、熟悉证券期货业务和法律知识的证券期货业内人士、专家学者等人员担任调解员,通过三方协商,建立特邀调解员名册并进行动态更新,明确具体工作机制与流程,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证券期货主体间因证券、期货、基金、债券等相关业务产生的纠纷纳入证券期货类纠纷诉调对接范围。截至目前,哈中院将50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委派至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调解,现已调解成功,并已给付完毕。

二、推行示范判决,依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哈中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积极探索示范判决机制,案件审理过程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精审详写,其他案件参照示范判决进行调解,不能调解的,简化审判程序、文书制作,以实现快速审结后续大批案件,使中小投资者权益及时得到保护。结合相关审判经验出台了《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程序指引》《关于办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指引对于群体性证券纠纷的示范判决机制、多元解纷机制、证券代表人诉讼、专业支持的适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指引规定群体性证券侵权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事人人数、起诉时间、诉讼效率和社会效果等因素,选择适用或综合适用合并审理、示范判决、代表人诉讼等不同审理机制,并进一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群体性证券纠纷案件,应当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诉讼提供相应支持。

三、发布典型案例,统一类案裁判标准

哈中院在审理证券纠纷案件中,针对案情复杂、类型新颖、专业性强等特点,积极探索制定类案裁判标准,制定并发布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案例汇编》《证券期货类案件司法审判白皮书》。

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的虚假陈述行为一般都不是单一的,多数都是一系列相关或单独的虚假陈述行为,作为统一整体,持续、共同作用造成了发行人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后证券交易价格持续下跌,造成投资者损失。就每一个行为是否对投资证券交易市场产生的消极影响,尤其是造成投资者损失需法院作出认定,司法机关应当以时间最早且构成“重大性”的事件发生时间为案涉虚假陈述实施日。哈中院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了多发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实施的认定应当综合信息内容类型、所涉交易金额、程序正当性以及对投资者决策与市场交易价格影响等多方面考量,判断未如实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重大事件”或“重要事项”,从而认定具体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起到了释法统一的作用。

四、发挥智慧审判优势,降低中小投资者诉讼成本

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投资者人数众多且相对分散,哈中院充分利用互联网开展审判工作,最大程度降低原告投资者的各项诉讼成本以及疫情对审判工作的影响。积极采取线上电子交换证据、线上质证、线上开庭等审理方式;积极探索在投资者损失测算、专家陪审员制度等重点领域积极与投服机构开展合作,坚持能动司法、靠前服务。如疫情期间对某上市公司125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通过“互联网庭审系统”进行庭前证据交换质证、开庭审理,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为案件后期审判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为帮助投资者降低维权难度与成本,尽快获赔,同时保障上市公司正常运转,在鉴定机构出具损失核定报告后,哈中院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诉讼,找准利益平衡点,多次进行线上线下沟通,促成913件案件调解结案,调解金额3200万元,调撤率达75%,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