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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哈尔滨市信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哈尔滨市信用协会(Harbin Credit Association )缩写:HRBC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本协会是由哈尔滨市内从事信用理论研究以及具体实践的人士、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致力于推动哈尔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诚信建设为目的,以推动政府、企业和个人信用建设为核心,打造有利于诚信守法企事业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维护诚信会员、企事业的合法权益,弘扬诚实守信的道德观念,建立全社会信用体系,打造“信用哈尔滨”而奋斗。
第四条 团体接受哈尔滨市工信委和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坐落于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准街75号傲城国际A3座18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协助政府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研究和探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体制、政策、管理等理论和实际问题,调查了解并及时总结信用建设发展先进经验和建议,为政府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三)为企事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企业信息化、人才引进、对外合作、会议展览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四)建立信用信息平台,依法收集和发布企事业所需要的各种信息,为企事业开发信用产品、开拓市场、引进智力与技术、参与政府采购与国际采购提供服务;
(五)反映会员诉求,协助会员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要求协调好会员与会员间的关系,以维护诚信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合理建议;
(六)接受政府委托,研究与制定信用管理人才建设制度,建立信用管理师、信用评估师等资格认证、交流推荐体系;帮助企事业单位提高诚信观念和信用管理水平,加快行业内部信用人才建设职业化、市场化进程;研究与制定信用评价、信用评估和信用报告等的管理标准及行业规范,提高信用评价结果的美誉度和影响力,推动信用产品的广泛应用;促进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和建设;
(七)积极开展与不同省市信用协会和相关组织的联系,组织会员参与国内、外信用经验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信用学术交流和信用为主的培训,理论研讨,举办相关会议,包括信用历史资料的展览活动;学习、研究国内、外先进理论、经验和信用评审、管理技术;
(九)组织推广信用体系先进经验,推进信用行业协会的横向联系;加强与媒体、科研院校、社会团体、研发机构的纵向联系与合作,促进行业间的信用合作与交流;
(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诚信守法,提升职业道德,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推动社会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一)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和年鉴等出版物;
(十二)承办政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哈尔滨市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各企、事业高层管理人员,专家、学者以及各界知名人士;
(五)加入本团体之前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审核、会长同意后,报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本会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职能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加入本团体之前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职能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职能机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职能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